6.2 国际网间互联
6.2.1 有国际业务需求时,公用互联网可与国外公用互联网互联。互联应通过批准的国际出入口节点实现。
6.2.2 具备条件时,公用互联网可和2家或2家以上的国外公用互联网互联,实现互联网国际业务的疏通备份或分担。
6.2.3 国际网间互联带宽应根据业务需求双方协商确定,带宽应满足业务互通需要。
在《网络工程设计标准 GB/T51375-2019》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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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有国际业务需求时,公用互联网可与国外公用互联网互联。互联应通过批准的国际出入口节点实现。
6.2.2 具备条件时,公用互联网可和2家或2家以上的国外公用互联网互联,实现互联网国际业务的疏通备份或分担。
6.2.3 国际网间互联带宽应根据业务需求双方协商确定,带宽应满足业务互通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