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8.3.1  结构或结构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式规定:

Sd≤C    (8.3.1)

式中:S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C——设计对变形、裂缝等规定的相应限值,应按有关的结构设计标准的规定采用。

8.3.2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宜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下式确定:

标准附图

2)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标准附图

2  频遇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下式确定:

标准附图

2)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标准附图

3  准永久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下式确定:

标准附图

2)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标准附图

8.3.3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材料性能的分项系数γM,除各种材料的结构设计标准有专门规定外,应取为1.0。

条文说明

8.3.1  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安全与失效之间的分界线是清晰的,如钢材的屈服、混凝土的压坏、结构的倾覆、地基的滑移,都是清晰的物理现象;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能正常使用与不能正常使用之间的分界线是模糊的,难以找到清晰的物理界限区分正常与不正常,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工程经验确定。

本条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指变形、裂缝等的设计值。

8.3.2  列出了三种组合,来源于《结构可靠性总原则》ISO 2394和《结构设计基础》EN 1990。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可逆与不可逆的划分很重要。标准组合宜用于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频遇组合宜用于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准永久组合宜用在当长期效应取决定性因素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可逆与不可逆不能只按所验算构件的情况确定,还需要与周边构件联系起来考虑。以钢梁的挠度为例,钢梁的挠度本身当然是可逆的,但如钢梁下有隔墙,钢梁与隔墙之间又未作专门处理,钢梁的挠度会使隔墙损坏,则仍被认为是不可逆的,应采用标准组合进行设计验算;如钢梁的挠度不会损坏其他构件(结构的或非结构的),只影响到人的舒适感,则可采用频遇组合进行设计验算;如钢梁的挠度对各种性能要求均无影响,只是个外观问题,则可采用准永久组合进行设计验算。

在《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18》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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