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构造规定


5.3.1 改变结构体系所采用的支柱、支撑、撑杆等,其端部应与被加固结构构件可靠连接,且连接的构造不应过多削弱原构件的承载能力。

5.3.2 钢结构加固所使用的支柱、支撑、撑杆等,当直接支承于基础时,可按一般地基基础构造进行处理;当其端部以梁、柱为支承时,宜选用型钢套箍的构造方式。

条文说明

5.3.1 主要强调新增的构件,其端部应与被加固结构、构件可靠地连接,且连接的构造应设计得不过多削弱原构件的承载力。

5.3.2 型钢套箍虽是首选的构造方法,但在潮湿部位使用时,应仔细做好防潮、防腐蚀处理。

在《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 GB51367-2019》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