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不得随意修改。当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并应经过建设单位确认。

3.1.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

3.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安装、调试等相关记录;当有设计变更时,应做好设计变更记录。

3.1.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检查不合格,应进行整改。

2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验收合格,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4 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有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C填写“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条文说明

3.1.1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出现因随意修改设计导致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和无法验收的情况。

3.1.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施工资质,以利于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之间有更好的沟通,对其专业应用有更深的理解,保证工程质量。

3.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过程中,做好设计变更、安装调试等相关记录,是实施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验收的必要条件。

3.1.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综合应用各种技术的专业系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是非常必要的。本条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程序、方法和执行责任人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在《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01-2007》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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