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1 建筑设计应符合安全、适用、美观、经济、节能、低碳、卫生的设计原则。

8.1.2 建筑类型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动物笼舍建筑、动物科普教育建筑、动物保障建筑、管理建筑、服务游憩建筑五类。

8.1.3 各类建筑的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标准附图

式中:L1——动物笼舍的内舍建筑面积(㎡);

L2——动物科普教育建筑面积(㎡);

L3——动物保障设施建筑面积(㎡);

L4——管理建筑面积(㎡);

L5——服务游憩建筑面积(㎡);

C1~5——各类用地比例(%),按本规范表3.3.2取值;

S——适宜陆地面积(㎡);

K1——动物笼舍的内舍建筑面积系数,按表8.1.3取值;

K2——动物科普教育建筑面积系数,按表8.1.3取值;

K3——动物保障设施建筑面积系数,按表8.1.3取值;

K4——管理建筑面积系数,按表8.1.3取值;

K5——服务游憩建筑面积系数,按表8.1.3取值。

表8.1.3 各类建筑面积系数(K)

标准附图

8.1.4 动物园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应与建筑同时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1.1 本条文是阐明动物园建筑的设计理念和设计原则。动物园建筑设计应按照人、动物、自然的生态关系和周围环境、地域文化进行综合的设计,注重游人观赏空间变化的多样性、丰富性、新奇性和趣味性。

8.1.3 本条文中的动物保障建筑含动物医院、医疗室,饲料加工、贮存场和草库,动物隔离场,动物繁殖场,动物育幼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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