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

b)正式生产后,如果改变工艺、结构、材料及配方时;

c)停产六个月以上再生产时;

d)累计生产500000m或连续生产一年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按第3章、第4章和7.1.1进行,样本数量不应少于三根。样本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

6.2.3 型式检验的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

在《消防水带 GB6246-2011》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