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1 地下水控制工程应对地下水控制效果及影响进行监测,监测项目可按表8.1.1进行选择。

表8.1.1 地下水控制工程监测项目选择

标准附图

注:1 地下水控制应进行巡视检查;

2 真空井点降水应监测真空压力;

3 工程环境监测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的相关规定。

8.1.2 监测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实施前应编制监测专项方案,监测方案应根据地下水控制方法、设计要求,结合围护结构综合确定;

2 监测开始、终止时间应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情况确定,并应覆盖地下水控制实施全过程;

3 监测点布置、信息采集的频率应根据设计要求、施工方法、施工进度、监测对象特点、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条件综合确定;

4 监测点应妥善保护,当监测点失效或被破坏时,应及时补充;

5 监测项目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并加密监测频次;

6 监测的记录、数据和图表应真实、完整,并应按工程要求及时整理分析,监测资料应及时向有关方面报送,现场监测完成后应提交成果报告。

8.1.3 地下水控制运行稳定后,监测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进行预警,并应加密监测频率。

1 当地下水位上升达到设计预警值时;

2 地下水位上升速率加大且持续上升;

3 隔水帷幕工程渗漏较严重或帷幕后水位突变;

4 当降水过程中抽取地下水的含砂量超过规范要求时;

5 降水工程地下水出水量、回灌工程回灌量与正常时相比发生较大变化;

6 地下水控制工程范围含水层水质发生恶化;

7 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工程环境发生较大沉降、倾斜、裂缝,达到设计预警值;

8 根据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需进行预警的情况。

条文说明

8.1.1 由于岩土条件、地下水变化有较大不确定因素,容易发生难以预料的突发事故情况,通过监测可以较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对策,防止或减少事故发生。监测的项目应根据地下水控制方法等进行选择。顶部指帷幕顶部、坑侧地面。

工程环境泛指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市政道路、地下管线、河湖、需保护的树木等诸多环境因素。

8.1.2 本条是监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8.1.3 监测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进行预警,是监测的目的之一。通过预警及时采取相应对策,达到保障施工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 JGJ111-2016》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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