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8.1.1 型式检验

8.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投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时;

c)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产品停产三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8.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1的规定进行。

标准附图

8.1.2 出厂检验

8.1.2.1 产品出厂检验由产品制造厂或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执行。

8.1.2.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按表1的规定进行。

8.2 抽样方法

8.2.1 型式检验采取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10套,抽样数量为3套。

8.2.2 出厂检验以每100套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数为5套,样品数量少于100套时也应抽取3套,样品数少于10套时应全检。

8.3 判定规则

8.3.1 产品出厂检验项和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表1规定要求者判定为合格产品,该批产品方可附带产品质量合格证包装出厂。

8.3.2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中出现不合格产品时,允许加倍抽样产品数量进行检验。抽样产品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仍不合格则判定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应出厂。

在《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 CJ/T476-201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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