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规定


11.1.1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新建屋面和平改坡屋面。

11.1.2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的坡度不应小于20%。

11.1.3 平改坡屋面应根据既有建筑的进深、承载能力确定承重结构和选择屋面材料。

条文说明

11.1.1 平改坡屋面因其原有屋面已有防水层,后加的屋面防水层可按二级防水设计。

11.1.2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采用的屋面材料以沥青瓦和波形瓦为主,故其坡度不应小于20%。

11.1.3 鉴于原有建筑物的情况多种多样,为了保证平改坡屋面工程的安全,应对原有建筑物的承载能力和结构安全性作审核或验算。

在《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693-201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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