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判定规则


8.4.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品。当有一项不合格时,对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判定该批出厂检验合格;复检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出厂检验不合格。对不合格部件可进行更换或修补,直至全部检验项目均为合格。

8.4.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抽样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试件,试件数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检验结果应符合表6的规定,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当有一项不合格时,对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复检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在《建筑变形缝装置 JG/T372-2012》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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