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整改


10.4.1 根据现场调研与评估的结果,应对现有公共安全防范系统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应包括对防护对象的适应性、先进性、经济性给出建议。

10.4.2 当完成整改时,应提供完成整改的证明,其中应包括落实整改意见和采纳建议的证明材料。

条文说明

整改意见建立在对现状的充分调研和评估分析基础上,可以保证有较强的针对性,并且便于相关单位进一步细化出适用的改建或扩建方案。

在《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1151-2016》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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