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三 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期


附录三 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期

标准附图

注:1 表中建设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从破土至全部建成交付使用所需的时间。

2 表中建设工期不包括因返工、资金不到位、停工待料及自然灾害等影响而延误的工期。

3 表中各类地区为:I类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Ⅱ类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Ⅲ类地区包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8-2010》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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