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隔声标准


6.2.1 医院各类房间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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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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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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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各类房间与上层房间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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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6.2.1~6.2.3 空气声隔声评价按计权隔声量+频谱修正量(构件隔声性能)与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频谱修正量(现场测量验收)分别供设计师设计和竣工验收时选择不同的评价量。有关评价量的定义及获得方法见本规范“2术语和符号”和《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2005。

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2010》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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