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负荷分级


8.2.1 用电负荷分级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8.2.2 毛纺织工厂的一般用电应为三级负荷。

8.2.3 毛纺织工厂下列场所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

8.2.4 除本规范第8.2.3条规定的建筑物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外,其他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8.2.5 毛纺织工厂二级负荷的供电宜由两回线路供电,也可采用一回线路供电外加自备应急电源方式。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条文说明

8.2.1~8.2.4 这几条明确了毛纺织工厂负荷分级的具体内容。

8.2.5 毛纺织工厂的消防负荷一般都不大,从供电部门就近获得独立第二电源的可能性较小,即使供电部门能提供第二电源,投资也很大。因此采用自备应急电源较为经济可靠。自备应急电源可以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也可采用EPS或UPS等。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遵循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选择自备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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