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副产品冷却


7.2.1 Ⅰ、Ⅱ级屠宰车间副产品冷却间设计温度宜取一4℃,副产品经20h冷却后中心温度不应高于3℃。

7.2.2 Ⅲ、Ⅳ级屠宰车间副产品冷却间设计温度宜取0℃,副产品经20h冷却后中心温度不应高于7℃。

条文说明

7.2.1、7.2.2 这两条规定与目前国外标准一致。

在《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2009》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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