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噪声防治


6.2.1 工厂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限值规定。

6.2.2 工厂主要噪声源,应位于城镇居民集中区的当地常年夏季最小风频的上风侧。

6.2.3 噪声隔挡应充分利用地形、地物;主要噪声源宜低位布置。

6.2.4 厂界环境噪声不能达到噪声设计标准时,应设置隔声屏障。

在《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814-201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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