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一般规定


9.1.1 锑冶炼产出的中间产物贵锑、铅渣、砷碱渣应综合回收有价元素。

9.1.2 贵锑宜吹炼富集至含金大于10000g/t,并应综合回收金等有价元素。

9.1.3 铅渣宜返回鼓风炉处理或采用湿法工艺进行综合回收。

9.1.4 砷碱渣宜采用湿法工艺综合回收。

条文说明

9.1.1 贵锑中含有大量高附加值的贵金属,铅渣中含有有价金属铅,砷碱渣中含有大量的锑和砷,进行回收处理既回收了有价金属,又加强了环保治理,同步实现资源化、无害化或减量化。

在《锑冶炼厂工艺设计标准 GB51445-202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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