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瓦斯抽采


5.1.1 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采系统宜集中布置。井田面积较大,且井筒采用多场地布置时,也可分区建立抽采系统。矿井瓦斯抽采量前、后期变化幅度较大时,抽采系统应分期建设。

2 瓦斯抽采站位置选择宜减少瓦斯管路长度,必要时可采用垂直钻孔敷设管路。

3 应选择可提高瓦斯抽采率和抽采浓度的瓦斯抽采方法。

4 应采用可提高封孔质量的封孔工艺和材料。

5.1.2 设备选型时应选择高效瓦斯泵,配套减速器传动效率应大于92%。

5.1.3 管路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 50471的有关要求。管路内混合气体流速应取5m/s~12m/s。

2 管路宜顺直敷设,管路最低处应设放水设施。

3 管道连接宜采用真空法兰。

4 宜选择阻力小的流量检测装置;选用孔板流量计时,应加装旁通管路。

条文说明

5.1.1 抽采系统说明如下:

抽采系统集中布置有利于降低工程总投资,充分利用集中管路系统、地面场地,避免重复建设。当抽采量变化大、时间跨度长、地面条件不适合时,经经济、技术比较,可分区、分期建设。

在《煤炭工业矿井节能设计规范 GB51053-201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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