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标志、包装、警示标志、贮存和使用寿命


8.1 标志

8.1.1 民用水暖煤炉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志。

8.1.2 民用水暖煤炉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制造企业名;

b)产品名称;

c)产品商标;

d)规格型号;

e)应用煤种;

f)额定供热量;

g)制造日期;

h)出厂编号;

i)执行标准号。

8.2 包装

8.2.1 炉具包装应符合与用户的约定要求。

8.2.2 随同产品提供的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c)出厂清单;

d)产品保修单。

8.3 警示标志

8.3.1 民用水暖煤炉应在炉体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8.3.2 警示标志应牢固、不易脱落,尺寸不应小于100mm×62mm。

8.3.3 警示标志应包括5.5.1~5.5.5的内容。

8.4 贮存和使用寿命

8.4.1 贮存场所不能漏雨或受潮。

8.4.2 炉具在正常条件下使用,寿命不低于5年。

上一节:7 检验规则 下一节:没有了
在《民用水暖煤炉通用技术条件 GB16154-2018》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