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环境保护设施划分


6.0.1 环境保护设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所需的各类设备、装置和工程设施以及环境监测站、环境绿化设施、矿山土地复垦;

2 为保护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所采取的“三废”综合利用设施及其相应配套工程;

3 既为工艺生产所需又为保护环境所需的设施。

6.0.2 钢铁工业各生产工序的环保设施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在《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406-2017》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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