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井口房
6.5.1 井口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时宜采用钢结构。
6.5.2 主斜井井口房与主斜井输送机传动设备的基础应脱开。
6.5.3 与井口房合建的高压配电室、空气加热室、变频器室及主控室等附属建筑,应采用与井口房相同的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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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井口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时宜采用钢结构。
6.5.2 主斜井井口房与主斜井输送机传动设备的基础应脱开。
6.5.3 与井口房合建的高压配电室、空气加热室、变频器室及主控室等附属建筑,应采用与井口房相同的结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