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地基计算


7.2.1 地基承载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pk≤fa (7.2.1-1)

式中:p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kPa);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采用。

2 当偏心荷载作用时,除应符合公式(7.2.1-1)的规定外,尚应按下式验算:

pkmax≤1.2fa (7.2.1-2)

式中:pkmax——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kPa)。

当考虑地震作用时,在公式(7.2.1-1)、公式(7.2.1-2)中应采用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faE代替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地基抗震承载力faE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采用。

7.2.2 当基础承受轴心荷载和在核心区内承受偏心荷载时,验算地基承载力的基础底面压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矩形和圆(环)形基础承受轴心荷载时:

标准附图

式中:F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的竖向力值(kN);

Gk——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标准值(kN);

A——基础底面面积(m2)。

2 矩形和圆(环)形基础承受(单向)偏心作用时:

标准附图

式中:M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的力矩值(kN·m);

W——基础底面的抵抗矩(m3);

pkmin——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边缘最小压力值(kPa)。

3 当矩形基础承受双向偏心荷载时:

标准附图

式中:Mkx、Mky——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对x轴、y轴的力矩值(kN·m);

Wx、Wy——矩形基础底面对x轴、y轴的抵抗矩(m3)。

7.2.3 当基础在核心区外承受偏心荷载,且基础脱开基底面积不大于全部面积的1/4时,验算地基承载力的基础底面压力可按下列公式确定。当基础底面脱开地基土的面积不大于全部面积的1/4,且符合本标准第7.2.1条规定时,可不验算基础的倾覆。

1 矩形基础承受单向偏心荷载时(图7.2.3-1):

标准附图

式中:b——平行于x轴的基础底面边长(m);

l——平行于y轴的基础底面边长(m);

a——合力作用点至基础底面最大压应力边缘的距离(m)。

标准附图

图7.2.3-1 在单向偏心荷载作用下矩形基础

底面部分脱开时的基底压力

AT-基底脱开面积;e-偏心距

2 矩形基础承受双向偏心荷载时(图7.2.3-2):

标准附图

式中:ax——合力作用点至ex一侧基础边缘的距离(m),按

标准附图

计算;

ay——合力作用点至ey一侧基础边缘的距离(m),按

标准附图

计算;

ex——x方向的偏心距(m),按

标准附图

计算;

ey——y方向的偏心距(m),按

标准附图

计算。

3 圆(环)形基础承受偏心荷载时(图7.2.3-3):

标准附图

式中:r1——基础底板半径(m);

r2——环形基础孔洞的半径(m),当r2=0时即为圆形基础;

ac——基底受压面积宽度(m);

ξ、τ——系数,根据比值r2/r1及e/r1按本标准附录H确定。

标准附图

7.2.4 高耸结构的地基变形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2 地基最终沉降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计算;

3 当计算风荷载作用下的地基变形时,应采用地基土的三轴试验不排水模量(弹性模量)代替变形模量;

4 对于高度低于100m的高耸结构,当地基土均匀,又无相邻地面荷载的影响时,在地基最终沉降量能满足允许沉降量的要求后,可不验算倾斜;

5 基础倾斜应按下式计算:

标准附图

式中:s1、s2——基础倾斜方向两端边缘的最终沉降量(mm),对矩形基础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计算,对圆板(环)形基础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计算;对构架式塔的分离式基础,为单个基础的中心点沉降;

b——矩形基础底板沿倾斜方向的边长(mm),构架式塔的分离式基础的中心距(mm);

d——圆板(环)形基础底板的外径(mm)。

7.2.5 高耸结构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满足工艺要求,并应符合表7.2.5的规定。

表7.2.5 高耸结构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标准附图

注:H为高耸结构的总高度(m),d0为石油化工塔的内径(m)。

7.2.6 高耸结构各组成部分相邻基础间的沉降差应满足工艺要求,并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表7.2.6 高耸结构相邻基础间的沉降差限值

标准附图

注:l为相邻基础中心间的距离(mm)。

7.2.7 处于山坡地的高耸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进行地基稳定性计算。

条文说明

7.2.1~7.2.4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在地基计算中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为代表值,以特征值(承载力)为抗力代表值。

7.2.5 根据不同类型高耸结构的特点,提出不同的沉降量要求和倾斜允许值的要求,这不仅涉及安全,也涉及经济性。

高耸结构地基变形允许值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协调,并在分类上做适当变更。本标准增加了风力发电塔的地基变形限制4‰。

7.2.6 本条对高耸结构内相邻基础间的沉降差作出限定。一是为了减小由于沉降差引起附加应力,二是为了防止沉降差造成使用状态的恶化及管线的损坏。总沉降差往往在井道基础和塔柱基础之间产生。

对于中低压缩性土,以压缩系数值a<0.5MPa-1为标准,当a≥0.5MPa-1时为高压缩性土。

7.2.7 对山坡地上的高耸结构要分析地基的稳定性,并对此作出科学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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