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常用动力设备的动力系数


A.0.1 常用动力设备的动力系数μ值可按表A.0.1取用。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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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对于静止设备上附有小型动设备传动装置时,可仅将小型动设备或传动装置的重量乘以动力系数。

A.0.3 对于下列设备,当采取适当的隔振措施后,可不考虑动力荷载(钢平台除外):

1 电动机功率不大于100kw的一般设备;

2 电动机功率不大于75kW的破碎机、振动筛等类型设备;

3 型号小于10号的送风机。

条文说明

A.0.1 本条源于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建筑物结构设计规范》SH/T 3076和《化工、石化建(构)筑物结构设计规定》HG/T 20674。动力设备宜采用动力分析方法,空压机等设备目前多用动力分析方法设计。

在《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荷载规范 GB51006-201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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