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持续试验


对全部额定持续时间,应根据制造商的说明书在ATS系统试运行时进行试验,并且至少应每年自动重复试验一次。

注1:试验时应检查应急工作持续时间内应急灯被点亮,或检查实际应用中等效的电池放电率。

注2:注意可能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试验频率和要求的试验类型。

随机自动初始化的额定持续试验应在试运行后4周~52周内进行。

非授权人员不能更改试验持续时间。

如果在预设的额定持续试验之前24h内发生电源失效,试验应延后并应在电源恢复后7d内重新安排试验。

在《电池供电的应急疏散照明自动试验系统 GB26688-201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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