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安全考核和奖惩


16.0.1 施工企业安全考核和奖惩管理应包括确定对象、制订内容及标准、实施奖惩等内容。

16.0.2 安全考核的对象应包括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及岗位和工程项目的参建人员。

16.0.3 企业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对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下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

16.0.4 安全考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安全目标实现程度;

2 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3 安全行为;

4 安全业绩。

16.0.5 施工企业应针对生产经营规模和管理状况,明确安全考核的周期,并应及时兑现奖惩。

条文说明

16.0.1~16.0.5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需要配套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保证机制,安全考核和奖惩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安全考核和奖惩工作,特别是安全生产问责制,应贯穿到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安全奖励包括物质与精神两个方面,安全惩罚包括经济、行政等多种形式。

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50656-201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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