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蓄电池组配置


6.0.1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近期负荷配置,依据蓄电池的寿命,考虑远期发展需求。

6.0.2 系统配置的蓄电池不得少于2组,最多不应超过4组。

6.0.3 不同厂家、不同容量、不同型号、不同时期的蓄电池组不应并联使用。

6.0.4 蓄电池单体电压可选2V、6V、12V,蓄电池的单体数量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 蓄电池单体数量

标准附图

6.0.5 蓄电池类型应按照蓄电池的放电倍率选择。

6.0.6 重要系统可设置蓄电池组监测设备,最小监测单元可选择2V、6V、12V等。

6.0.7 蓄电池组总放电时长应根据市电类别、配电系统情况和维护要求等因素确定,蓄电池组总放电时长应符合表6.0.7的规定。

表6.0.7 蓄电池组总放电时长(h)

标准附图

注:总放电时长可根据备用发电机组的配置、配电系统自动化情况等调整。

6.0.8 铅酸蓄电池的总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标准附图

式中:Q——蓄电池容量(Ah);

K——安全系数,取1.25;

I——负荷电流(A),2V单体电池电压取1.85V;

T——放电时长(h),按表6.0.7的规定取值;

η——放电容量系数,按表6.0.8的规定取值;

α——电池温度系数(1/℃),当1≤放电小时率<10时,取α=0.008;当放电小时率<1时,取α=0.01;

t——实际电池所在地最低环境温度数值,所在地有采暖设备时按15℃考虑,无采暖设备时按5℃考虑。

表6.0.8 铅酸蓄电池放电容量系数η

标准附图

条文说明

本章内容主要根据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制定,其他类型电池可参考。

6.0.3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防止蓄电池的工作性能下降,以及实际使用寿命缩短。

6.0.7 局站为一类市电时,可根据低压配电系统的实际情况灵活配备蓄电池组:若局站配备了自启动油机,能实现市电和油机的自动转换,且具备分步自动加载条件,蓄电池组的后备放电时长可按Ⅰ类设计,否则宜按Ⅱ类设计。

6.0.8 当蓄电池的设计后备放电时长不大于1h时,放电终止电压可取1.75V,否则放电终止电压取1.8V。当铅酸蓄电池的放电时长少于0.5h时,不同厂商产品的放电容量系数有较大的差异,此时应采用恒功率法计算并查对产品放电能力表。

在《通信高压直流电源设备工程设计规范 GB51215-2017》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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