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由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验收方案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

5.1.2 系统的工程验收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2 系统功能性能的检测。

3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

4 图像质量的客观测试。

5 图纸、资料的移交。

5.1.3 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责任单位整改后,再行验收,直到合格。

条文说明

验收是对工程的综合评价,也是乙方向甲方移交工程的主要依据之一。具体验收分五部分进行: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系统功能性能的检测,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图像质量的客观测试,图纸、资料的移交等。

在《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198-201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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