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场地处理工程


7.4.1 场地处理工程应在主要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工程等主体工程完成后进行。

7.4.2 换流站内场地处理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4.3 根据设计要求采用绿化、碎石、混凝土地坪时,选定的材料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7.4.4 场地处理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被植物应在当年成活后,郁闭度达到80%以上进行验收;

2 花坛种植的一、二年生花卉及观叶植物,应在种植15天后进行验收;

3 春季种植的宿根花卉、球根花卉,应在当年发芽出土后进行验收;

4 碎石地坪应平整、均匀、洁净,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5 混凝土地坪应平整、无裂缝,变形缝设置合理、嵌缝正确。

7.4.5 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木成活率不应低于85%;

2 花卉、草坪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

3 绿地整洁,表面平整。

条文说明

7.4.1 这里讲述场地处理主要是配电装置区域场地终平后地面处理,因而施工时必须在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工程、安装工程等完成后进行。

7.4.3 场地处理根据设计要求按南北气候区别,南方宜采用绿化,北方宜采用碎石或混凝土地坪时,选定的材料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7.4.4 对场地处理后验收标准作出规定。

7.4.5 本条规定了绿化工程质量验收允许偏差指标。

在《±800kV及以下直流换流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729-2012》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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