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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 > 规范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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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1 防火和防烟分区

4.2 防火墙和防火分隔

4.3 装修和构造

4.4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上一节:3.3 耐火极限 下一节:4.1 防火和防烟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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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3.1 一般规定
  • 3.2 防火间距
  • 3.3 耐火极限
  • 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 4.1 防火和防烟分区
  • 4.2 防火墙和防火分隔
  • 4.3 装修和构造
  • 4.4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 5 安全疏散
  • 5.1 一般规定
  • 5.2 楼梯、走道
  • 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 6.1 一般规定
  • 6.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
  • 6.3 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
  • 6.4 排烟口
  • 6.5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
  • 6.6 排烟风机
  • 6.7 通风、空气调节
  •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 7.1 一般规定
  • 7.2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 7.3 消防用水量
  • 7.4 消防水池
  • 7.5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 7.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7.7 消防水泵
  • 7.8 消防排水
  • 8 电气
  • 8.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8.2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
  • 8.3 灯具
  •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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