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一般规定


20.1.1 洞库工程应按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20.1.2 验收应以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和隐蔽工程检查证为依据。

20.1.3 洞库交工前,应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交工验收。

20.1.4 交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 单位工程交工报告;

2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3 工程竣工图及其他文件;

4 设计变更文件;

5 工程施工日志;

6 施工测量记录、各种控制标点的位置及断面、库容测量资料;

7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实际情况资料;

8 工程材料试验和工程试件的试验检测报告;

9 水幕注水及观测记录;

10 竖井设备安装验收记录;

11 应急抢险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2 相关验收试验资料。

20.1.5 经检验符合上述要求的洞库工程,可办理工程验收。

条文说明

20.1.4 交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及资料应包括施工单位进场后的施工程序、施工记录、进场材料检验、设计文件、施工验收等文件,对过程中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实际情况记录应包含变形及水文地质监测记录资料。

在《地下水封石洞油库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996-201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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