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交接验收


13.2.1 仪表工程具备交接试验条件后,应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13.2.2 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工程竣工图。

2 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文件。

3 隐蔽工程记录。

4 安装和质量验收记录。

5 绝缘电阻测量记录。

6 接地电阻测量记录。

7 仪表管道脱脂、压力试验记录。

8 仪表设备和材料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9 仪表校准和试验记录。

10 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记录。

11 仪表设备交接记录。

13.2.3 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全部完成的工程,可办理工程交接验收手续,并应提交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未完工程的施工安排,应按合同的规定进行。

条文说明

13.2.2 工程交工文件和记录表格的格式,可根据各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要求来选定。

在《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093-201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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