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确有困难时不应降低其原有标准。

4.1.2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不应降低相邻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及中小学教学楼等的日照标准。

在《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T390-2016》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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