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和检验项目

7.1.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7.1.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1.3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见表8。

7.2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品种,稳定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检查批。同一批被检产品的生产时限不得超过15天。

标准附图

7.3 抽样与判定

7.3.1 总则

单位产品应从检查批中随机抽取。样本可以由一个或几个单位产品构成。所有的单位产品被认为是质量相同的,所需要的试样可随机地从单位产品中切取。

7.3.2 抽样方案

抽样方案见表9。

标准附图

7.3.3 判定原则

7.3.3.1 所有的性能应看作独立的。产品的质量要求以测定结果的修约值进行判定。

7.3.3.2 外观、长度、宽度、厚度和密度采用计数判定,一项性能不合格,计一个缺陷。其判定规则见表10。合格质量水平(AQL)为15。

标准附图

7.3.3.3 纤维平均直径、渣球含量、酸度系数、导热系数、燃烧性能、质量吸湿率、憎水率、放射性核素、抗拉强度、压缩强度、点载荷、剪切强度、体积吸水率、短期吸水量、长期吸水量、pH值、水溶性氯化物和水溶性硫酸盐含量、吸声系数、湿阻因子、对金属的腐蚀性、甲醛释放量等性能的样品按一次抽样方案抽取,在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满足试验方法要求的样本量进行检验,检测结果符合第6章的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上述性能单项合格,如有一项不符合,则判定该批产品上述性能单项不合格。

7.3.3.4 合格批的所有品质指标,应同时符合7.3.3.2和7.3.3.3的规定,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在《建筑用岩棉绝热制品 GB/T19686-201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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