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时,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堆积密度和2h稠度损失率。

7.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5.1~5.6全部项目。

a)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c)主要原材料、配合比或生产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并对产品性能有较大影响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f)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4 组批与抽样

7.4.1 组批

以相同原料、相同生产工艺、同一类型、稳定连续生产的产品100t为一个检验批。稳定连续生产三天产量不足100t亦为一个检验批。

7.4.2 抽样

抽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抽样,也可以从20个以上不同堆放部位的包装袋中取等量样品并混匀,总量不少于试验用量的3倍。

7.5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的所有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在《建筑保温砂浆 GB/T20473-202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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