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工程验收


7.5.1 外墙防水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

7.5.2 外墙防水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并归档:

1 外墙防水工程的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单;

2 主要材料的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进场抽检复验报告、现场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3 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雨后或淋水检验记录;

6 施工记录和施工质量检验记录;

7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

条文说明

7.5.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分项工程可由若干检验批组成,本条文规定了外墙防水工程,应符合分项工程各检验批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7.5.2 本条规定了外墙防水工程验收文件和记录的内容,以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相关内容协调。

需要强调隐蔽工程部位的检验,隐蔽工程为后续的工序或分项过程覆盖、包裹、遮挡的前一分项工程,例如防水层的基层、密封防水处理部位、门窗洞口、伸出外墙管道、预埋件及收头等节点做法,应经过检查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进行隐蔽,避免因质量问题造成渗漏或不易修复而直接影响防水效果。

外墙防水工程完成后,应会同各有关方验收,进行记录归档,以便查验。

在《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JGJ/T235-201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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