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Limits of radionuclides in building materials

GB 6566-2010

2010-09-02发布

2011-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本标准中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 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本标准与GB 6566-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

——删除了原标准中的“检验规则”部分;

——测量不确定度采用《国际计量学基本和通用术语词汇表》中术语定义;

——将原标准中取样量每份不少于3kg改为每份不少于2kg;

——仪器中增加了对天平的规定,样品称量精确至0.1g;

——结果计算保留一位小数;

按照新的标准编写要求对部分章节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放射性及有害物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湖北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核(北京)核仪器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振珠、韩颖、王南萍、徐翠华、王玉和、李增宽、张永贵。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6566-1986、GB 6566-2000、GB 6566-2001;

——GB 6763-1986、GB 676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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