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职工食堂


4.1.1 最大当班人数120人及以上单位可设职工食堂,最大当班人数120人以下的单位可设职工伙食团。

4.1.2 食堂和伙食团应设置餐厅、厨房及辅助房屋。

4.1.3 食堂和伙食团规模及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餐厅座位数应按该单位最大当班人数的50%就餐计算。

2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标准附图

注:1 最大当班人数较少时,伙食团建筑面积指标取大值。

2 食堂设冷藏间时,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4.1.4 食堂和伙食团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有关规定。

在《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10097-2019》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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