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

b)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c)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合同需要或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时。

7.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时,企业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

7.3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6的规定。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7.4 检验及判定规则

7.4.1 型式检验应从成品库的相同材质、相同防盗安全级别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樘门框带下框的防盗门。

7.4.2 按表6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合格性的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判定产品不合格:

a)出现A类不合格;

b)有两项及以上B类不合格;

c)有三项及以上C类不合格;

d)有一项及以上B类和两项及以上C类不合格。

7.4.3 出厂检验按企业规定,合格后方能出厂。

在《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17565-2022》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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