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通用要求


2.1 基本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电梯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见本规则附件 A)及以下要求,对电梯进行检验:

(1)安装监督检验时,对本规则附件A表A1-6、表A2-3或者表A3-1所列的适用项目进行检验;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时,对本规则附件A表A1-6、表A2-3或者表A3-1所列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的适用项目按照监督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对表A1-7、表A2-4或者表A3-2所列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项目以外的适用项目按照定期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3)定期检验时,对本规则附件A表A1-7、表A2-4或者表A3-2所列的适用项目进行检验。

2.2 检验作业指导书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内容、要求和方法[含音像记录(见本规则3.3条和4.4条)的操作规程]以及检验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的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

2.3 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本规则要求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

进行现场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确认仪器设备状态良好。

2.4 检验条件

检验人员应当确认检验现场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进行整机检验时,供电电压及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2)相关区域没有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进行了必要的封闭和防护,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志;

(3)实施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安排了专业人员,配合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2.5 检验安全

进行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遵守检验现场明示的、检验机构制定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规定。

2.6 检验中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且向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出具《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本规则附件B),书面说明原因:

(1)现场检验条件不能持续满足本规则2.4条的要求;

(2)实施检验可能造成危险;

(3)进行整机检验时,电梯不能正常运行。

2.7 检验信息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检验信息。

2.8 检验档案

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见本规则3.3、4.4条)、《通知书》(见本规则2.6、3.4、4.5条)、《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见本规则3.7条)、《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见本规则4.9条)等存入检验档案。

监督检验档案[含相关音像记录(见本规则3.3条)]应当长期保存;定期检验档案应当至少保存6年,其中定期检验的音像记录(见本规则4.4条)至少保存1年。

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 T7001-202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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