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标识


7.1.1 面罩

每个面罩上应明显地标识出下列内容:

a)本文件编号和年号;

b)面罩型号,号型(若有);

c)制造商名称、商标或其他可辨别制造商或供货商的标注;

d)生产日期或批号;

e)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有标识。

7.1.2 过滤件

每个过滤件上应明显地标识出下列内容:

a)本文件编号;

b)制造商名称、商标或其他可辨别制造商或供货商的标注;

c)过滤件标记和标色;

d)有效期;

e)生产日期或批号;

f)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有标识。

7.2 包装

7.2.1 销售用包装应能保护产品,防止在使用前受到机械损伤和污染。

7.2.2 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应以中文清晰、持久的方式标注,或透过透明包装可见至少下述信息:

a)名称、商标或其他可辨别制造商或供货商的标注;

b)过滤件标记;

c)面罩类型、型号、号型(如果适用);

d)执行本文件编号;

e)生产日期(至少为年月)或生产批号,储存寿命(至少为年);

f)制造商建议的储存条件。

7.3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每个自吸式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或过滤件)均应在其销售的最小包装附加产品说明,可以使用印刷品、图册等方式提供给最终使用者,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产品制造商厂名、厂址和联系资料;

b)适用及不适用条件;

c)佩戴指导说明;

d)过滤件的使用条件和判断失效的方法;

e)可作为多重过滤件使用的说明(适用时);

f)可作为分体式综合过滤件的说明(适用时);

g)防护气体(或蒸气)种类的详细说明,包括气体举例;

h)装配、使用、清洁、消毒的说明和建议;

i)制造商建议的储存条件;

j)使用的附件和备件的详细说明(如果适用);

k)分体式综合过滤件应有装配和使用的指导建议;

l)为合格品的声明及资料。

在《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GB2890-2022》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