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篷布检验以批为单位。由同一配方、相同材料和工艺连续生产,但不超过500件的篷布为一批。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及尺寸偏差、断裂强力、氧指数。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7.2.2 型式检验应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该件产品质量合格。出厂检验的合格批判定按照表4的规定进行。

标准附图

7.3.2 型式检验判定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阻燃篷布产品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试样,若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当出现不合格项时,应从原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的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若两次复检均合格,则可综合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在《阻燃篷布 XF/T91-202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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