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 产品须经制造商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后方准出厂。

8.1.2 出厂检验的必检项目为第5章与该类产品相关的外观和加工要求。同一品种、同一材质的消防用防坠落装备以3000根(条/只/个/副/套)为一批,不足3000根(条/只/个/副/套)以实际数量为一批进行抽检。出厂检验的抽样数量、检验项目、试验顺序和试样数量见表2,制造商可根据质量控制需要及合同要求增加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文件相应的规定。

8.2 型式检验

8.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8.2.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应达到标准规定。

8.2.3 型式检验的抽样数量、检验项目、试验顺序和试样数量见表2。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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