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 出厂检验

8.2.1 出厂检验项目

在型式检验有效期内,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见表3。

8.2.2 组批、抽样方案和合格判定规则

以同一批次按照GB/T2828.1规定,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取一般检查水平II,接收质量限AQL为4。

8.3 型式检验

8.3.1 型式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应符合表3的规定。

8.3.2 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半年后,再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时,每两年进行一次;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合同规定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

8.3.3 组批和抽样方案

以同一批次、同一规格,300套以下抽取一组;300套~1000套抽取二组,1000套以上抽取三组。每组包括推杠装置二套。

8.3.4 合格判定规则

产品检测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取进行检验;仍不符合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标准附图

在《建筑疏散用门开门推杠装置 JG/T290-2010》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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