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检验规则


11.1 检验类别与检验项目

11.1.1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15的规定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新产品定型;

b)正式生产后,如果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11.1.2 每批产品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不应少于表15的规定项目。

11.2 抽样

11.2.1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样,样品数应满足型式检验的样本大小。

11.2.2 出厂检验应按照GB/T 2828.1检验,其中按一般检验水平II、接收质量限0.4确定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11.3 检验结果判定

11.3.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产品合格,如有一项不合格,则该产品不合格。

11.3.2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合格时,剔除不合格品后,再进行加严检验一次抽样方案,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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