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检验规则


11.1 检验类别与检验项目

11.1.1 型式检验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9的规定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11.1.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不应少于表9的规定项目。

11.2 抽样

11.2.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样,样品数应满足型式检验的样本大小。

11.2.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应按照GB/T 2828.1检验,其中按一般检验水平II、接收质量限0.4来确定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11.3 检验结果判定

11.3.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产品合格,如有一项不合格,则该产品不合格。

11.3.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合格时,剔除不合格品后,再进行加严检验一次抽样方案,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标准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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