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型式检验


8.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改动时;

c) 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2.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应达到标准规定

8.2.3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为2台。

在《消防应急救援装备 液压破拆工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17906-202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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