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等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d)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e)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3.2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次产品中抽取,抽样数量为2台,与之配套使用的温控释放装置抽取5件,抽样基数不少于10台。

7.3.3 检验程序按表5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试验前对试验样品予以编号。

7.3.4 两台卷门机试验样品的型式检验结果中,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标准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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