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医院建筑的用能系统及设备在竣工后验收前宜进行综合调适。

4.1.2 综合调适范围宜包含主要用能系统。当受到项目属性和预算等因素影响,可根据需要开展单项系统调适。

4.1.3 医院建筑在进行综合调适后,应在交工交付投入使用前向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交付综合调适的全过程资料、调适报告以及用能系统与设备运行维护手册。

在《医院建筑运行维护技术标准 GB/T51454-202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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