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质量检查


6.3.1 砖、水泥、钢筋、预拌砂浆、专用砌筑砂浆、复合夹心墙的保温材料、外加剂等原材料进场时,应检查其质量合格证明;对有复检要求的原材料应送检,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及相应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6.3.2 砖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其品种、规格、尺寸、外观质量及强度等级,符合设计及产品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6.3.3 砖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砖强度等级;

2) 砂浆强度等级;

3) 斜槎留置;

4) 转角、交接处砌筑;

5) 直槎拉结钢筋及接槎处理;

6) 砂浆饱满度。

2 一般项目包括:

1) 轴线位移;

2) 每层及全高的墙面垂直度;

3) 组砌方式;

4) 水平灰缝厚度;

5) 竖向灰缝宽度;

6) 基础、墙、柱顶面标高;

7) 表面平整度;

8) 后塞口的门窗洞口尺寸;

9) 窗口偏移;

10) 水平灰缝平直度;

11) 清水墙游丁走缝。

6.3.4 砖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拉结钢筋及复合夹心墙拉结件进行隐蔽前的检查。

条文说明

6.3.3 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人员抽样检查(专检)是质量自控的重要环节,也是砌体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应认真执行。

在《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924-201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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