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型式检验


8.3.1 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生产的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等有重大变化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应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8.3.2 组批与抽样规则

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检验批中随机抽取3樘规格相同、品种相同的产品。

8.3.3 判定规则

抽样检验时,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抽检产品应全部符合6.3.1~6.3.8项目要求,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

b)外观质量、组件组装质量的判定和复验应符合8.2.2的规定;

c)性能检验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试件对该不合格项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在《建筑用通风百叶窗技术要求 GB/T39968-202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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